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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越弘:RCEP:区域经济合作新框架——东南亚调研后的几点思考

时间:2024-09-12 15:47 来源:中改院

2024年8月下旬,我有幸参与中改院调研组,先后赴泰国和马来西亚开展学术研讨,并与当地政府机构、智库、企业开展深入且广泛的交流。经为期一周的东南亚考察调研,收获匪浅,第一次切身实地感受到了东南亚地区的风土人情、体制制度、政策走向。结合在中改院进行RCEP研究的实践,形成几点思考。

一、东南亚调研的几个主要体悟

1.东南亚社会民族文化较多元

与以汉族为绝对主体的中华文明圈不同,东南亚地区没有一个占据绝对多数的主体民族,各个国家有不同的民族主体,而各

个主要族裔也分布在不同国家。例如,泰国的主体民族由泰族组成(约占85%),有大量华人(约占10%-14%)和老挝族、印度族等其他民族。而马来西亚的主体民族为马来族,华人和印度族加起来占比也达到了三成。为避免一个国家的不同族裔间产生隔阂、冲突,东南亚社会基本上对不同宗教、文化持包容态度,允许各民族大量保留自己的风俗传统。在一个国家经常产生身处多个国家之感。在调研组在泰国居住的酒店中,屋内同时摆放了一本《佛教圣典》(The Teaching of Buddha)和一本《新约》(New Testament)。在马来西亚,也同时能听到华语世界网络热词和夜晚从清真寺中传出的伊斯兰教经书诵读声。

2.东南亚国家现代化起步时间较晚

值得注意的是,东南亚国家对本国巨大民族文化差异所采取的放任态度不只是主动促进民族融合,还有由于政府对社会的影响力不足而采取的被动之举。亚洲融入世界体系的源头是欧美殖民主义对亚洲国家的侵蚀。从缅甸到日本的诸多亚洲国家,在过去的两个世纪内都或多或少受到了欧美殖民活动的影响,有的是直接武力侵略占领,有的是通过经济手段等“软殖民”。以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新加坡为首的东南亚国家由于独立时间较短,在政府治理、法律构建、体制建设等多方面仍然高度留有西方文明留下的“痕迹”。即使在宣布独立后,面对西方世界强有力的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宣传体系,东南亚国家仍然高度采用西方的一套治理体系来处理本国国情。如今年3月份参加RCEP框架下蓝色经济发展能力培训班的鲁斯迪教授和法汉研究员所言,印度尼西亚的整个法律体系、政府架构都是高度继承荷兰模式,当局突破原有桎梏的努力仍未见成效。为确保印度尼西亚各民族和谐相处,印度尼西亚政府每年都会从社会各阶级邀请各民族代表参加协商大会,来商讨不同民族特色节日的休假时长。

3.东南亚国家国际化程度较高

出于民族文化多元、政府治理能力不强等原因,东南亚国家是真正意义上的“国际社会”的参与者。在泰国的高档酒店可以看到大量的本地人、欧美人、华人、日本人、印度人,在高速路边可以同时看到英文、日文和中文广告。值得注意的是,出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和经济产业外移较早等原因,日本在东南亚的影响力扎根较深。在日本人基数远不如中国移民的情况下(华裔在东南亚人数约2550万,日裔约25万,差距约100倍),日本通过经济投资、文化宣传等手段在当地产生了不亚于中国的影响力。吉隆坡最大的书店之一专门设立了日本漫画区和日语学习区,占地面积要超出华语书籍区不少。不过,在中国与东盟连续数年互为最大贸易伙伴的背景下,中国有望超越日本和欧美成为在东南亚软实力最强的国家。这需要充分依托东南亚华裔、华企在当地的影响力和对祖国的归属感,使“中国元素”深入东南亚。

 

二、RCEP的重要意义得到确认

就RCEP而言,可以得出的一个总的结论是:东南亚国家蕴藏着真正引领区域多边主义和跨国合作的希望。过去,东盟已经组织参与了多个以其为主体的“东盟+1”的自贸协定,与中国、日本、韩国、印度、澳新等伙伴国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建立了区域多边合作的良好基础。未来,RCEP有望进一步整合、升级现有的区域经济框架,助力东盟国家实现其“不选边站”、“打造全球经济增长中心”的愿景。

1.RCEP的几个特征蕴藏真正价值

RCEP不仅是减免关税、促进传统贸易的自贸协定。它既是全球地缘政治经济动荡格局中的一阵强心剂,还是一种发展水平迥然不同的国家间进行新型经济合作机制化安排的一次重要尝试。本次走访,从各方有识之士口中总结出了几个RCEP真正区别于其他自贸协定的创新之处。

其一,RCEP是“区域一体化”的载体。马来西亚双威大学谢富年基金会尚德·穆甘·汤加维鲁教授指出,多数RCEP成员国领土相互毗邻,其在促进区域内贸易投资时会产生较大外溢效应,对旅游业、人文交往、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都将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相比之下,CPTPP只是“贸易一体化”的载体。

其二,RCEP能够为区域经济体间合作提供平台。印尼战略与国际问题研究中心主任约瑟认为,在RCEP生效实施过程中,成员国将增强实现RCEP经济开放承诺的能力;在就RCEP开展协商过程中,互相学习与贸易相关,尤其是涉及国内规章制度等议题;RCEP还能为成员国与非成员国就可持续贸易投资等议题开展搭建合作渠道。

其三,RCEP有着全球所有自贸协定里最健全的制度建设,是唯一明确规定要求成立秘书处的自贸协定。通过RCEP的机制平台,各国政府将更有效地合作,动态地跟进落实RCEP的实施和规则升级。汤加维鲁教授表示,东盟负责RCEP协定的相关部门已经指派马来西亚籍官员担任RCEP秘书处执行主任,说明RCEP的机制建设正在积极筹备运行中。

其四,RCEP有真正实现扩容的机会。泰国商务部下的RCEP中心表示,泰国将全力支持RCEP扩容以实现多边主义合作,并称RCEP是泰国唯一签署的可以允许新成员加入的自贸协定。鉴于CPTPP规则门槛较高,RCEP将有更大希望吸引如中国香港、智利、孟加拉国以及印度等国家和地区的加入。

2.东南亚决策层对RCEP仍属重视

基于RCEP的巨大潜力,8月27日和30日两次RCEP专题会议的与会专家基本对RCEP展示出积极态度。在走访泰国发展研究所和泰国RCEP中心时,也了解到这两家相对能代表泰国官方立场的机构对RCEP相当重视。在论及IPEF和RCEP的比较时,泰国发展研究所塞拉旺高级研究员表示,虽然IPEF能够为泰国带来更多的技术援助、促进泰国更多的国内改革,但泰国不会在中国和美国之间选边站,并欢迎区域内的各种经济开放安排。泰国商务部RCEP中心塔尼亚维特·勒塔内克辛主任也明确表示,泰国将积极支持以印度为首的新成员加入RCEP,并指出了RCEP协定在诸多经贸新规则方面蕴藏巨大潜力。

然而,一个引人注目的问题是,东盟国家目前对推动RCEP的主动积极性不足,没有将RCEP作为东盟的旗舰经济项目来主动促进区域经济合作,而是被动地、甚至是带着些许疑虑地“参与”RCEP。这其中既有在欧美渲染下对“中国威胁论”的恐惧心理,也有因政府治理效率较低、不习惯在国际社会中充当主角等因素。受欧美影响,“中国产能过剩论”已经成为国际经济界内一种刺耳的声音。本次调研中的部分专家提到,RCEP可能成为“中国产能过剩”和货物倾销进入东盟的渠道。这种关于RCEP的负面论断和其背后的依据需要研究人员深入了解,并提出解决方案。

三、在新时代采取新方法开展新研究

1.新时代中国与世界关系将变得更复杂

当今世界面临着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有学者提到,目前美国已经不关心中国国内的改革。可以预见,在短期内,美国等西方国家对中国的政策将以打压、“脱钩”为主。部分西方政客的逻辑是,此种打压不针对中国人民,这是一种完全没有事实依据的论调。在欧美国家与我国“脱钩断链”的背景下,中改院将东南亚作为业务开发重点、为深化中国-东盟全面战略伙伴关系贡献一份力量,实属上策。

2.新时代智库应采取新研究方法

目前,国内外学术界都面临着技术化、数理性增强的大趋势,其中经济学、政治学等社会科学也逐步采用了大量数学统计模型。此种趋势的好处是研究结果可能会更严谨,但潜在的坏处是丧失思想性,以及数理模型对现实的解释程度有限。因此,近年来不断有学者批判社会科学对数理模型的应用。作为提供政策建议、产出思想的机构,智库通常不会采取过度复杂的模型作为分析工具,但是也会搜集大量的实证数据,并通过制图等方式对数据进行全面分析。目前,美国的亚洲协会、战略与国际问题研究中心、布鲁金斯学会、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印尼战略与国际问题研究中心、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前沿智库单位均采用了具有一定技术性的分析方法来产出报告,少数技术性较强的报告运用了回归、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Computable General Equilibrium)等方法进行研究。

作为中国改革研究智库,中改院改革研究的优势在于思想性强、抓问题准、决策影响力大,是高效务实的行动研究。在新时代国内外研究方法的演变下,如何将中改院优良的研究传统和新方法有机结合,同时服务于国内和国外受众,将是研究者需要思考的重大问题。

四、RCEP研究的几点考虑

助力RCEP的全面生效实施,在新时代下,有如下几个课题亟待研究:

1.RCEP规则利用率的测算与评估。RCEP成员国对RCEP原产地规则利用率处于较低水平是RCEP生效实施的突出矛盾。中改院在2024年5月发布的《以提升规则利用率为重点释放RCEP红利——2022-2023RCEP实施初步评估》,首次系统性的分析了RCEP成员的利用率情况,为后续研究的开展提供了良好基础。从我的研究经历来看,RCEP协定利用率的测算仍然面临着数据缺失、算法不统一等问题。应该时刻跟踪新数据的发表,并采取严谨、准确的算法,形成系统化常态化的利用率评估。

2.RCEP区域一体化进展的评估。RCEP的落地实施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息息相关。建议在现有基础上,每年撰写并公布RCEP实施评估报告。内容包括:对RCEP区域内贸易、价值链贸易、投资的分析;RCEP成员规则利用率的测算等。

3.RCEP企业调查问卷。作为自贸协定的使用主体,企业是RCEP红利的最终享受者和最终创造者。应在现有基础上,设计分发企业调查问卷给RCEP区域企业,了解其真实需求与困难。企业调查问卷发布难度相对较低,可以常态化。

4.开展对RCEP经贸新规则的研究。部分专家提出,RCEP的利用率由于降税承诺偏低等原因将长期处于较低水平,因此单独研究货物贸易对RCEP协定的利用率可能并非最优解。应采取新分析方法,研究对投资、服务贸易、电子商务、技术合作等前沿条款的利用,这些领域是RCEP真正超出“东盟+1”自贸框架的地方。

5.开展对RCEP区域重点行业的产业研究。多位专家提出,中国出口的新能源汽车已占据东南亚市场的主体,成为东南亚决策者关心的重要经济问题。可以通过企业数据,对新能源汽车等重点行业的产业结构、人员结构、产业链效应等进行分析。

6.开展对RCEP扩容的效应模拟研究。作为RCEP生效实施中的重大议题,应加大力度开展对新成员加入RCEP的效应分析。根据可靠预测数据,形成更有力的政策建议与报告。

7.开展对RCEP法律规章制度的研究。作为一个法律文件,RCEP在规章制度建设、扩容升级等方面都提出了规定,将对成员国产生法律效力。然而,大量法律具体细节仍未敲定。应进一步了解上层信息,对RCEP协定仍含糊不清、不完善的法律细节进行研究。

(作者系中改院RCEP研究院研究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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