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随着好几批在重大责任事故中受到处分的官员重新担任领导职务,“问责官员复出”再次成为热门话题。对种种质疑,笔者倒有些别的看法。
其一,问责的目的是什么?一个地方出现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也使这个地方的民怨升腾、民愤汇集,作为主政一方的领导干部,守土有责,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责任大小,对他们进行处分完全是应该的。然而,处分的目的是什么?并非局限于“平民愤”、“息民怨”,而是要受处分的领导干部从惨痛的事故中警醒,从深刻的教训中铭记;面壁思过,检查自己工作中的错误和失误,增强责任意识,避免悲剧重演。显然,对官员问责,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并非“一棍子打死”。这就如同体育竞技比赛,运动员违规,可以处罚停赛半年、一年,期限若到,仍可视情上场参赛。
其二,问责的效果怎么样?一个制度好不好,要看它实施的效果如何。自2003年“非典”时期实行问责制度以来,不少干部因重大责任事故受到处分、甚至“下课”。一方面,问责制度对整个干部队伍的触动是很大的。问责制度让领导干部明白:权力是把“双刃剑”,用得好,就能造福一方,对得起广大民众,自己也政绩卓著;用不好,就会祸及百姓,自己也会受到处罚。凡出事,便有领导干部被问责,让整个干部队伍随时保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状态,有利于各级干部增强责任心和事业感。另一方面,它对被问责的干部是有帮助的。领导干部在工作岗位的时候,往往难以从各种事务性工作中脱身,整日忙忙碌碌,无暇梳理、思考工作中的成败得失,一旦“下岗”,则有时间躬身自省,查找自己的不足之处,让头脑变得冷静、让心态变得正常。宁静致远,这个“冷却”过程对干部的成熟、成长是很有好处的。不能因为有 “问责官员”复出了,就认为这项制度 “形同虚设”,没发挥应有的作用。
其三,“问责官员”复出后怎样使用?笼统地批评“问责官员复出”现象,容易以偏概全,不是实事求是的做法。笔者认为,首先要看“问责官员”复出后担任的什么职务。是提拔、是平调、还是降级使用?是到“主干线”工作、还是到“二线”工作?是到条件优越的地方工作、还是到条件艰苦的地方锻炼?只有多角度、全方位观察,才能做出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价。比如,有的“问责官员”复出后,工作的地方条件非常艰苦,承担的都是“急、难、险、重”的活儿,面对的都是普通百姓的企盼,这样的安排,也是对“问责官员”的一种考验和历练。如果干得好,能够顺利通过这种特殊的“考试”,证明问责之后,确实吸取教训,思想素质、精神面貌、作风意识、工作能力得到一次提升,还可重用;如果干得不好,“考试”不及格,当然要作出调整。
厘清以上三个问题,并非全盘肯定“问责官员复出”。笔者认为,“问责官员”的复出须遵守两个基本原则:一是不能“出山”太快。既然是“问责之人”,就应停职反省较长时间。时间太短,达不到预期的效果。二是“出山”后不能比原来“位高权重”。既然受处分“下课”,复出后几年里只宜“有限使用”,要有较长时间考察其是否“吃一堑,长一智”?是否深刻吸取了教训?如果“出山”伊始,很快就又提拔重用,既有悖于科学选人用人的原则,也会激起新的民怨。
行文至此,想起电视剧《亮剑》中的李云龙,这个角色深受大江南北观众喜爱。李云龙屡屡犯错,屡受处分,又屡立奇功。李云龙的原型是解放军的一位将军,试想,如果因为他犯了错误,“永不叙用”,军中岂不是少了一个奇才?以此类比,笔者认为,对“问责官员”既不能意气用事、“一棍子打死”,也不能不讲规矩、随意复出、“大胆使用”,而应该立一套严肃、透明、公正的制度。